9月19日,为切实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近日,海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收养范围、收养程序、保障政策等,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孤残儿童,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促进残疾孤儿健康成长。
《通知》中所称的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
《通知》规范了残疾孤儿的收养程序,明确了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保障政策。有收养需求的,可向各市县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相关材料。各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收养人条件,对收养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重点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养育能力、教育能力、保护能力、征信状况等进行评估,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收养家庭。收养评估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享有哪些保障?《通知》规定,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按照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需要转学的,可向县(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可按照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就学、住房、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参军入伍等安置政策。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随访机制,对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半年至少走访1次,之后每年至少走访1次,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