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详见以下清单)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7812331。下列当事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