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书

2025-01-08 16:43

来源:南海网 作者:小丽

  1月8日,春节临近,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口市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1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口市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其中要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告诫书》明确,严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禁止销售回收药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严格执行采购验收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

  《告诫书》要求,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同时,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必须一致。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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